吉首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虚伪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制定的《吉首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学位申请条件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达到下述要求者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学位。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其他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和补修课(本科非师范专业并在入学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需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不少于43学分。
(三)具备相应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成果。在读期间要求以吉首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至少1篇本专业学位论文,或获得省级学术研讨会论文三等奖以上1篇,或本人参加专业教学或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四)从提交合格的开题报告日期起到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正文部分字数不少于2万字。
第二条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向教育科学研究院提交下列材料: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期考核登记表、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证明材料;学位论文等。
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课程学习和成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第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吉首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首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吉首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吉大发[201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