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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添加时间:2018年05月09日     文章来源:教育科学研究院     浏览数:[]


201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估范围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进行动态调整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参评点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本次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本次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建设)等。评估指标与内容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际,教指委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于2018420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权单位,并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参评点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文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并于2018630日之前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附件3)和其他材料(见附件45)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三)教指委组织由教指委委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初评。初评时间为2018710-31日。

(四)2018815日前教指委组织全体委员进行复评,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本次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对各参评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达到本次参会委员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教指委秘书处汇总复评和表决结果,形成评估意见。

对于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参评点,由教指委提出实地考察方案,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安排。

(五)在复评后10个工作日内,教指委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和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在接到教指委反馈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具体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的理由,并进一步补充材料。教指委根据异议情况,组织召开通讯评议专家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讯评议专家总数的2/3),对该学位授予点做出最终评估意见。

五、结果处理

教指委复评结束后,于2018831日之前将本次专项评估结果(包括参评点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本次评估对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参评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我评估,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专业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未按照指定时间上传评估材料的参评点将视作自动放弃专项合格评估,按不合格认定。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评点在评估过程中如有咨询事项,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翟东升;联系电话:010-5880223913501139047

邮箱:edm@bnu.edu.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主楼A207室),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附件: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名单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4.被评估院校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表格

5.评估工作汇总样表

2018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 副本.docx

上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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